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 216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六月六日 国税函[20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现对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明确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分公司, 2001年度由该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合并纳税后亏损,该公司所属分公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从2001年度起,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