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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其它工业盐包装费问题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9 生效日期: 2001-06-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函[2001]63号
枣庄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食盐价格的请示》(枣价检发[2001]83号)收悉。
  各地盐业公司销售其它工业用盐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轻发[1996]51号)规定的价格。各地盐业公司从产盐区按近场(厂)放销价(附表六)或产区港站批发价(附表五)购进的其它工业用盐,碘盐及不加碘加工盐包装物为50公斤内塑袋外编袋,进价中每吨已含30元包装费;不加碘的原盐包装物为50公斤塑料编织袋,进价中每吨已含24元包装费。各销地盐业公司销售其它工业盐按附表七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价外加收包装费是重复收费,属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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