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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 1997-05-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7]17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或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企业筹建、生产、经营、终止和清算及其他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异议(包括投资者之间产生的异议),需要提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辽宁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三、辽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协调中心)设在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省投诉协调中心代表省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其职责是:
  1、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2、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办和反馈;
  3、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解答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
  4、定期向省政府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参照省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责,在其所辖区域内开展工作,并配合、协助省投诉协调中心处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应依据投诉人的属地隶属关系。

  七、省、市政府所属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其职责是:
  1、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就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2、办理并反馈投诉协调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
  3、配合投诉协调中心研究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问题;
  4、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5、提供咨询服务;

  八、对误递的投诉,收文单位应在3日内转送投诉协调中心或退告投诉人。

  九、投诉人的权力与义务:
  1、投诉人可向投诉协调中心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投诉;
  2、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3、投诉人可以提出自己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建议或要求;
  4、投诉人有权申请撤回被受理的投诉;
  5、投诉人要以书面方式投诉,内容必须真实;
  6、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投诉事项,并附有关证明资料。

  十、匿名的投诉,投诉协调中心可不予受理。

  十一、受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投诉事宜紧急,应立即处理。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允许延长办理期限,但受诉单位每15天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二、对投诉的处理结果,一般要以书面方式答复投诉人。

  十三、如投诉人对投诉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省投诉协调中心提出申诉或依法申请复议。

  十四、处理投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十五、处理投诉要维护、兼顾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利益。

  十六、处理投诉应尊重事实,秉公办事,廉洁高效,不得循私舞弊,打击报复。

  十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海外华侨)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辽宁投资兴办企业的有关投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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