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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品流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7 生效日期: 1997-03-27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1997]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商品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商品流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对商品流通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对国有批发企业经营肉、禽、蛋、菜、水产品以及调味品和豆制品征收增值税后增加的税赋即收即退。
  二、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含调味品和豆制品),从1997年1月1日起,五年内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
  三、对全市食品等企业现有2000吨以上的大型冷藏设备,除企业自身大力开拓经营,提高利用率外,同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运转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并拨出一定的技改资金,帮助企业对年久失修的冷藏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四、对国有流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和销售地工产品,各有关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先征后退。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工产品展销、订货等活动的费用补贴和在省外开办销售网点的贷款贴息。
  五、对商办工业技术改造投资贷款要给予必要倾斜,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可从技改资金和价调基金给予一定扶持。
  六、商办工业企业经省认定新上的高科技项目,自投产年份起,新增效益的所得税,前两年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后三年返还50%。
  七、对国有商业、粮食、供销、物资企业利用自己的设施开办市场,实行票据化管理。在企业偿还借款期间,其所收缴的各项管理费除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经费开支外,剩余部分返给开办市场的企业,用于偿还借款,税金由税务部门委托开办市场的单位代缴。为加速物资集团钢材现货市场建设,财政给予专项技改贷款支持。
  八、新建便民连锁店、连锁超市、配送中心所需流动资金,在企业自筹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筹集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银行优先贷款,并由同级财政对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凡实行连锁经营的,由连锁总部统一纳税、统一质检、统一登记注册。对连锁分店按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九、对历史包袱和债务负担沉重的国有商业、粮食、供销、物资批发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经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可对企业历史包袱、债务和资产进行分割,实行新老划断,建立新老两本帐。对划出的老帐按省政府辽政发[1995]38号文件规定的过渡办法处理,所欠债务由企业自身或由经改组分离出的新企业逐年偿还。
  十、各级政府指令国有商业、供销、物资批发企业贷款收购的地方工业产品或供应地方企业生产急需物资(商品)至今未收回的资金产生的贷款本息,原则上本息转给工业企业,转本息确有困难的,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十一、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并接收企业职工,其所得税按期逐额缴纳,由同级财政自兼并之日起三年内每年将兼并企业的所得税额全部返给企业。
  十二、“九五”期间,市物资集团所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由市本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额返还给物资集团,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和偿还借款利息。仍有困难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适当返还企业。
  十三、对食糖实行必要储备,储备资金由银行优先给予安排贷款。
  十四、凡受政府委托储备防汛物资、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所需的资金由有关银行提供专项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由同级财政当年给予补贴。
  十五、对经营困难的国有商业、供销、物资、粮食企业出租营业性房产,税务、土地、房产等部门在收费和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
  十六、对商业、粮食、供销、物资企业实施拍卖、出售企业时,除按有关规定给予中介机构一定费用外,对交纳的各种税费给予适当照顾。
  十七、本政策规定由鞍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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