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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健病床收费标准及配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青卫保字[200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保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保健干部住院床位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医院保健病床首先满足保健干部住院使用。一类保健干部住单人间(带卫生间),每床日收费不得超过80元:二类保健干部住标准间(两人间,带卫生间),每床日收费不得超过40元。经卫生局、社保局、物价局检查验收,现公布第一批可按规定标准收住保健干部的医院病房。
  人民医院11、12、15病房等,148张床;
  市立医院特1、特2、绿怡苑75张床;
  海慈医疗集团21、22病区;
  青医附院干部病房(7病房)。
  其它医院保健床位,仍按普通床位标准收费。特需病床收费由卫生局、物价局按规定审定。
  附:干部病房配置标准
  干部病房配置标准
  一类保健病房应配置:
  电动床、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电话、写字台、靠背椅一把、台灯、圆桌、圈椅二把、床头柜、方凳二个、挂衣橱、木地板或其他装饰性地面材料,24小时冷热水淋浴。
  二类保健病房应配置:
  三摇床、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电话、床头柜二个、方凳二个、挂衣橱,24小时冷热水淋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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