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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 2004-05-3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财关税[2004]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继续按《海关总署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贸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海关总署下发上述通知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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