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民福[2001]112号
各市、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8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要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并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等,颁发《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
二、老年服务机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依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三、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福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提供有关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捐赠人与老年服务机构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定捐赠协议,并监督捐赠协议的实施。
五、捐赠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将捐赠财产转移给老年服务机构。老年服务机构接到捐赠财产,经承办捐赠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确认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六、捐赠人持受赠老年服务机构的《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老年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七、受赠老年服务机构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八、老年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九、老年服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向民政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