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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使用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检[2001]82号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物价局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市内四区更换使用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分绿色和红色两种。绿色商品标价签用以标示正常销售的商品,标示内容在原标价签基础上增加质地一项内容。红色商品标价签用以标示削价、折扣价、优惠价等降价销售的商品,标示内容在原标价签的基础上,增加质地、降价原因两项内容。
  2、经营者要及时更换和准确使用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准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价应当与结算价格相一致。
  3、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由青岛国货股份公司、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第四百货商店、青岛崂山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路60号文昌会计用品专卖店定点销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4、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由青岛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需使用特色商品标价签的经营者,须经青岛市物价检查所核准监制。
  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的宣传、解释,对经营者在实行明码标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和解决。同时应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标价签的经营者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启用,现行商品标价签可以延期使用至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参照执行。
附: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签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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