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通管[2001]12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中国电信集团山东省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本地电话资费调整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详见附表)
1、省会城市济南市(市驻地)
住宅电话:21.6元,办公电话:35元。
2、市县(市驻地及县(市、区)驻地)
住宅电话:青岛市驻地24元,烟台市驻地20元,淄博、潍坊、泰安、威海、东营、济宁、枣庄、莱芜、日照、临沂市驻地及其所辖县(市、区)驻地和济南、青岛、烟台所辖县(市、区)驻地为18元,德州、滨州、聊城、菏泽市驻地及其所辖县(市、区)驻地为15元。
办公电话:除德州、滨州、聊城、菏泽市驻地及其所辖县(市、区)驻地为30元外,其他市县(含济南所辖县(市))为35元。
3、农村(县(市、区)驻地以下)
全省农村住宅电话月租费标准统一定为15元,同时取消线路维护费;办公电话月租费标准:除德州、滨洲、聊城、菏泽为25元外,其他为30元,同时取消线路维护费。
二、营业区内通话费
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计费单元由现行3分钟1次计费改为按首次3分钟,以后每1分钟计费1次。我省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调整为:首次3分钟0.22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为0.11元;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仍执行现行标准每分钟0.50元不变。
三、公用电话资费
1、磁卡及投币公用电话维持现行计费方式和资费标准不变。
2、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的本地网通话费标准,实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首次3分钟0.40元,以后每分钟0.20元;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每分钟0.50元。
四、执行时间
1、上述一至二项执行时间为2001年5月21日0时;
2、鉴于公用电话计费终端数据修改工作较为复杂,允许公用电话新老资费标准并存至5月底,自2001年6月1日0时起全部执行新标准。
五、由国家统一明确规定的资费项目,要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信部联清(2000)125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电信资费项目,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企业更不得擅自立项定价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相关企业须到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各电信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通信、物价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这次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涉及面广,组织实施及准备工作量大,计费系统的硬件和软件修改复杂,时间紧迫,为确保国家和省调整电信资费的政策顺利实施,减少社会负面影响,相关单位要按照省拟定的《宣传提纲》统一对外宣传解释;方案出台前后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电信运营企业要在营业窗口贴出调价通告,耐心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调整本地网电话资费标准的宣传提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