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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 2001-10-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民国90年10月24日修正

第1条 本办法依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七条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下列人员得依其志愿参加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以下简称补习及进修教育):

一、国防部所属各级单位之在营服役官兵。

二、曾通过八十八年(含)以前国军随营补习教育结业试验人员(含后备军人)。

第3条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部设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班(以下简称班本部),负责教务规划及执行,并得委由军事校院办理教务工作。

国军各级单位凡有所属官兵参加年度补习及进修教育者,设国军随营补习及进修教育分班(以下简称各分班),负责督导参加补习及进修教育人员(以下简称学员)课业研读及作业撰写,并考评其平时成绩。

第4条 国军随营补习教育(以下简称补习教育)设国民小学班及国民中学班实施之。国民小学班分初级、高级二部,初级部相当于国民小学前三年,修业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高级部相当于国民小学后三年,修业期限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国民中学班相当于国民中学,修业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5条 国军随营进修教育(以下简称进修教育)设高级中学班,修业期限三年。

第6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在不影响任务原则下,配合学员役期连续施教。役期内未能完成学业之学员,得以后备军人身分持续剩余学程。

第7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以在营教学方式为主,函授及网络教学为辅,其方式如下:

一、在营教学:以各分班实施之。由单位主官遴选对相关课程有素养之干部担任教官,辅导学员自修研读教材及撰写作业。各分班每月最少召集所属学员实施课程研讨一次,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

二、函授教学:班本部依各学级学期进度,每月将作业及各科讲义函寄学员,学员应按时撰写作业寄回。学员并得以信函、电子邮件及电话就学科问题就教授课教师。

三、网络教学:班本部应适时将教务、授课、考试有关信息及作业解答等公告于国防部网站,以利学员上网查阅及吸收教务信息。

第8条 高级中学班及国民中学班之教师(官),由班本部敦聘中正国防干部预备学校及陆军高级中学各相关学科教师(官)担任;国民小学班教师,委请教育部协调国民小学之教师担任。聘任之教师负责编撰讲义教材及评阅作业。

第9条 国民中学班及国民小学班之教材,采教育部编订之教科书,另由班本部编印函授讲义教材补充之。

高级中学班之教材,由班本部敦聘之学科教师,参酌相关高中级教材,编印函授讲义教材,以供学员学习使用。

第10条 学员应自费购买教材,以利课业研读及作业撰写。

第11条 学员成绩之评定方式如下:

一、作业成绩:由各学科教师依学员作业评列分数,于每学期最后一次作业缴交期限结束后二周内登载完毕,汇送班本部。本项成绩占各科成绩百分之二十。

二、平时成绩:由各分班教官依学员平时学习及接受辅导情形评列分数。

本项成绩占各科成绩百分之十。

三、学力测验:本项成绩占各科成绩百分之七十。

第12条 毕业总成绩之计算,以各学期平均成绩(作业成绩与平时成绩合计)占百分之三十,学力测验成绩占百分之七十。

第13条 对各级单位办理补习及进修教育之考成,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得予奖励:

(一)办理补习及进修教育分班或督导学员有具体成效者。

(二)负责学力测验各区考场事务,有具体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处分:

(一)对所属官兵参加补习及进修教育借故阻止者。

(二)对补习及进修教育分班或学力测验考场不予支持合作者。

(三)不切实辅导学员在营教学或无故疏于解答学员学习疑难者。

第14条 各分班应于每年学力测验考试四十五日前,向班本部呈报学员平时成绩,各学科教师应于考前三十日前向班本部汇送学员作业成绩。班本部应于学力测验后卅日内,完成总成绩汇评,并通知各分班及应考人员。

第15条 班本部每年至少应督导各考区协办学力测验单位相关考务工作准备情形及联兵旅级(各军种比照)以上单位办理在营教学执行情形一次。

第16条 报名参加补习及进修教育之人员,单位应审查其学历证明,并由单位主官为资格审查无误之保证人。

各分班应于每月底前,依行政系统向班本部汇报新进学员名册(格式如附件一),以利班本部建立学员学籍资料。

第17条 学员退伍离营,已修毕一学年以上学程者,除得依第六条规定,以后备军人身分持续剩余学程外,并得向班本部提出申请,转学至一般同级、同类学校程度相衔接之班级继续就读。其在本班修读及格成绩,视同各同级、同类学校及格成绩,并得予抵免直接升级。

第18条 各同级、同类学校肄业学生入营后,得检具学校修业及格各科成绩证明,循单位建制向班本部办理转入登记,除减免及格之各科作业撰写,并于修毕其它学科后,报名参加学力测验。

第19条 学员因故无法及时缴交各科作业时,得检具证明向各学科教师申请补缴。

第20条 学力测验于每年五月间举行,必要时得提前或延后。

第21条 学力测验得分区举行(地区划分如附件二)。

第22条 为办理学力测验,得组成学力测验委员会,其编组如下:

一、学力测验委员会由班本部组成之,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部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部副主任兼执行官兼任,委员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选之。

二、学力测验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考试事务,置秘书一人,并设下列各组:

(一)测验组:办理考试命题、封卷等测验事项。

(二)监考组:办理试场监考等监考事宜。

(三)总务组:办理发布新闻等总务事宜。

第23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得参加学力测验:

一、修满补习及进修教育各科各学期学业,且经学科教师评阅缴交作业成绩均及格者。

二、通过民国八十八年(含)以前「国军随营补习教育」之「结业试验」考试,且获颁结业证明书者。

三、曾通过其它补习及进修学校各学级学业,并获有证明,因服兵役转入补习及进修教育者。

第24条 学力测验科目如下:

一、国民小学班:国语、数学、社会与自然。

二、国民中学班:国文、英文、数学、历史与地理、自然(理化)。

三、高级中学班:国文、英文、数学、社会(含三民主义、公民)、历史与地理、自然(含生物、化学、物理)。

第25条 命题及评分规定如下:

一、国民中学班与国民小学班以教育部主编之补习学校各科教材及班本部函授讲义教材为命题范围;高级中学班以敦聘教师编撰之高中教材及题库为命题范围。命题作业规定另定之。

二、各项科目均以六十分为及格。

第26条 已纳入班本部学籍管理之学员,免再办理报名手续,其它应考人员一律采个别通讯报名,其手续如下:

一、亲笔填写报名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缴交一寸脱帽同式照片三张。

三、现役军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后备军人得采用国民身分证)。

四、民国八十八年(含)以前「国军随营补习教育」之「结业试验证明书」正面影本。

第27条 学员依规定修毕各学级学科,且学力测验成绩及格者,由班本部颁发毕业证书(格式如附件四)。

第28条 毕业证书遗失者,得向班本部以通讯方式索取证书遗失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五)或由国防部网站直接下载,填载后径向班本部提出申请补发(遗失补发证明书格式如附件六)。其申请手续如下:

一、填具证书遗失申请表二份。

二、遗失原因登报声明、身分证明影本及一寸照片三张。

本办法修正前,依国军随营补习教育实施办法核发之结业证明书及资格证明书遗失者,申请补发手续,依前项规定办理(遗失补发证明书格式如附件七、八)。

第29条 冒用他人补习及进修教育结业证明书、资格证明书及毕业证书等相关文件或伪造、变造者,依法究办。

第30条 补习及进修教育教务与学力测验实施要点,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3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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