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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及志愿服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役男经征兵检查为常备役体位者,得申请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一、有缓征、申请改判体位或延期征集等事故者。
二、大专程度以上役男具预备军、士官资格者。
前项第一款缓征事故于申请之年缓征原因消灭者,或具前项第二款资格,于申请时切结俟核准服替代役后即放弃预备军、士官资格者,不受前项不得申请之限制。
第4条 服替代役之申请资格区分如下:
一、专长资格:役男具有替代役各类别需用机关指定之国家考试及格证照者,得选定正、备选志愿各一种,并优先甄试。
二、志工资格:从事志愿服务相关项目工作满一年且服务时数达一百五十小时以上,具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之役男,得优先服该相关类别替代役。
三、家庭因素:役男因家庭状况合于第八条规定而申请者。
四、宗教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于第十五条规定而申请者。
五、一般资格:役男不具前四款所列资格或因素而申请者。
以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资格申请之役男,如经甄审未入选或条件不合时,得依其志愿再参加一般资格之甄选。
第一项第一款之正选志愿,以需用机关指定之主要证照专长为范围;备选志愿以需用机关指定之次要证照专长为范围。
第5条 乡(镇、市、区)公所受理专长、志工及一般资格服替代役申请案件后,即行初审,如核验专长证照或证明文件发现不符或错误时,应请原申请人于截止申请日前补正;符合规定者,于截止申请日后二日内,分类缮造名
册及统计表,连同专长证照或证明文件影本,陈报直辖市、县(市)政府。
第6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收到前条陈报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请案件后,应即复审,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专长资格申请案:依年次、教育程度及专长汇整,陈报主管机关。
二、志工资格申请案:依年次、教育程度及类别汇整,陈报主管机关。
三、一般资格申请案:统计陈报案件总数,陈报主管机关。俟主管机关配赋员额后,申请人数在配赋员额内时,径予核定;逾额时,以抽签决定,并得并常备兵抽签办理。
第7条 主管机关收到前条陈报之申请案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专长资格申请案:各类别申请人数未逾核定员额时,会同需用机关审查后径予核定;逾额时,会同需用机关办理抽签作业。如役男未抽中正选志愿,而其备选志愿尚有余额时,得递补录取该备选志愿。但备选人数超出该类别之余额时,仍以抽签决定之。
二、志工资格申请案:各类别申请人数未逾核定员额扣减专长资格录取名额后之余额时,会同需用机关审查后径予核定;逾额时,会同需用机关办理抽签作业。
三、一般资格申请案:以各类别核定员额扣减专长资格及志工资格录取名额后之余额总数,再按各直辖市、县(市)政府陈报之一般资格申请案件总数,配赋各直辖市、县(市)员额。
前项兼具符合同一类别专长及志工资格条件者,应最优先服该类别替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