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民小学之校名统称为「台北市某某区某某国民小学」,置校长,承教育局局长之命,综理校务。
第3条 国民小学设下列各处室,处室以下设组:
一、十二班以下者设教导处、总务处及辅导室或辅导人员。教导处设教务组、训导组。总务处设事务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设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及辅导室或辅导人员。教务处设教学组、注册组、信息组;训导处设训育组、体育组、卫生组;总务处设文书组、事务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设教务处、训导处、总务处及辅导室。教务处设教学组、注册组、设备组、信息组;训导处设训育组、生活教育组、体育组、卫生组;总务处设文书组、事务组、出纳组;辅导室设辅导组、资料组。
四、设有特殊教育班级者,辅导室得依所办理特殊教育类别增设各组。实验国民小学得视需要增设研究处,置主任一人,并得分组办事。
总务处之组长(事务、文书、出纳)为专任,必要时得由他校兼任。
国民小学得附设补习学校,置教导主任一人,由该校校长聘请该校专任教师兼任。
国民小学得设附设幼儿园,置园长一人,员额依幼儿教育法暨有关规定办理。
第4条 前条各处、室之掌理事项如下:
一、教务处:各学科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教务行政计算机化、成绩考查、教学设备、信息与网络设备、教具图书资料供应及教学研究,并与辅导单位配合实施教育辅导等事项。
二、训导处:学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体育卫生保健、训导行政计算机化、学生团体活动及生活管理,并与辅导单位配合实施生活辅导等事项。
三、总务处:学校文书、事务、出纳、总务行政计算机化等有关事项。
四、辅导室:学生资料搜集与分析,学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测验之实施,学生学习兴趣成就与志愿之调查,辅导与谘商之进行,并办理亲职教育,辅导行政计算机化等事项。
设教导处者,其掌理事项包括前项教务处及训导处业务。
第5条 国民小学置主任、组长、教师、干事、护理师、护士及营养师,其员额编制参照教育部颁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标准办理,自八十八学年度起普通班每班置教师一.六人,逐年调增至每班置教师一.八人,并由教育局视学校规模大小及教师授课时数增减教师总员额,以求各校教师授课时数之均衡。
设有特殊教育班级者,得按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等规定办理。设有资优教育(含特殊才能)班三班以上者,得置资优教育组组长,由教师兼任,未达三班以上者,得置资优教育召集人一人,由教师兼任。
教育局必要时得委任学校设置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办理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二项之事项,该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师兼任,其余成员就学校教师、学者专家聘兼之。
台北市立师范学院附设实验国民小学及台北市国语实验国民小学员额编制,每班教师应高于一般国民小学○.二至○.三人。
第6条 国民小学设会计室或会计员,置会计主任或会计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国民小学设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员,置主任或人事管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国民小学校长及教职员之任用,除会计、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其余人员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9条 国民小学各学科应成立教学研究会,并置召集人。其规模较小学校性质相近科目,得合并设置。
第10条 国民小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由校长召集主持。校务会议以校长、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家长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之。其成员比例由教育局定之。
第11条 国民小学应分别定期举行教务、训导、总务、辅导会议,研讨有关事项。
并视实际需要组设委员会。
第12条 国民小学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教育局定之。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