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 2006-05-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湘治省办发[2006]6号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依法治市(州)、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有利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端正指导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求真务实,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力戒浮躁浮夸、形式主义的做法,自觉维护办事机构的良好形象。

  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对于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的工作计划任务和重大活动,要做到上下统一、步调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坚决反对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另搞一套的做法,同时,做到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避免敷衍应付、照抄照搬、脱离实际。

  三、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确保决策符合客观实际。要善于总结经验,培养、发现和推广典型,精心选择确定各方面工作的示范单位,建立健全示范点,切实组织开展各类示范活动,以点带面地促进工作。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每年都要向上级报送1至2项调研成果、推荐2至3个先进典型。

  四、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党委(组)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每年要聘请法律专家、学者为领导干部举办1至2次专题法制讲座;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直属机关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要协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制定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三项制度”的具体办法,健全和规范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的制度和措施,扩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的适用范围,促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全省年度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和普法教育抽考要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原则和规范组考、严肃考纪的要求,坚持按照统一命题、集中考点、分设考场、单人单桌、开卷考试、独立作答的规定具体实施,杜绝分散答题、请人代考、互相传抄、考前泄露考题和答案,考试走过场的现象。对于未参加年度学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要组织补考。
  地厅级领导干部学法考试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考试由市(州)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考试由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集中考点考试的方式组织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会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法制副校长聘任、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组织交流教学经验和成果,评选、推介优秀教案,强化法制副校长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城市中小学校、农村中心小学以上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要达到100%。市(州)或县(市、区)每年要对法制副校长组织进行一次培训,并为法制副校长提供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资料,做好其它服务工作。

  七、认真落实面向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的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和措施,每年以各种形式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深入农村和城市基层,扎实完成上级部署安排的各项集中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免费为农村和城镇居民户发送法制宣传资料,义务组织适当的法律知识培训,利用互联网等途径,面向公众无偿地开展法律咨询。

  八、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本地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项活动要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克服重安排轻落实、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

  九、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原则,认真开展各级普法骨干培训工作,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市(州)、县(市区)要制定干部培训计划,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校)和其它教育培训渠道,每年对各类干部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确保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的系统性和学法内容、学法时间、学法效果“三到位”。

  十、坚决防止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倾向,不得不顾职能任务的客观需要,盲目向法制宣传工作部门下达创收指标。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培训费、考务费和资料费,禁止擅自收费或收费标准虚高不实,禁止借培训或考试之名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考试。确需收取的各项费用,应由参考人员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参加考试的干部职工收取,不得加重各级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经济负担,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应给予减免。

  十一、加强对普法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认真纠正挤占挪用普法专项经费、自我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保障的现象,防止普法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导致经费条件难保证、职能活动难开展,或因此产生利益驱动,利用职能手段做交易、搞变相摊派甚至违犯出版印刷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强化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将法制宣传工作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分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督查团(组)建设,制定督查计划,开展经常性和阶段性的督查活动。积极争取各级人大、政协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组织开展检查、视察、评议等活动,有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ОО六年五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