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218号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成立贵州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及申办有关手续的报告》(黔档呈[2001]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为加快我省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的档案专业人才,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全省档案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和业务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培训费:每人每课时按2元标准收取。
二、资料费:据实收取。
三、证照工本费:一次性收取《上岗证》每证5元;《继续教育合格证》每证3元。
四、培训费均含报名、课酬、场租、考试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制定当地收费标准。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本收费标准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