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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 2007-04-28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总体部署,现将《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方案》和《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2007年复核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2006年推荐的候选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在2007年5月完成;2007年8月31日前推荐的其它候选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在2007年10月至11月完成。
  二、为做好复核工作,我局医政司成立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复核工作组(简称复核工作组),负责复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复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北京中医协会。
  三、各地对复核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以方便工作、勤俭节约为原则,不得安排三星级以上宾馆住宿,不得赠送礼金礼品,不得安排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四、我局将组织人员赴部分地区抽查监督复核工作。若发现复核人员或复核工作出现问题,将责成及时纠正,并对违纪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复核工作,支持配合复核专家组的工作。在复核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复核工作组办公室和我局医政司二处。
  复核工作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小取灯胡同5号
  邮  编:100010
  联 系 人:朱桂荣、程治馨、高亮
  联系电话:010—64024083(传真)
  E—mail:czx522@163.com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评估工作,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制定本复核方案。
  一、复核目的和原则
(一)复核目的
1.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候选示范区的质量,对省级评估进行复核。
2.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推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引导社区中医药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二)复核原则
1.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复核与改进相结合,促进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复核人员职责和权限,约束、激励其行为,确保复核活动的有效性。
  二、复核对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的要求,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合格后推荐的候选示范区。
  三、复核方法
国家级复核与省(区、市)评估协调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相关地级市负责根据《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对候选示范区全面审核评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只选择关键性指标进行复核。
已经获得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在原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指标》中的第一部分不再复核。
(一)复核方式
直接复核和间接复核相结合。
(二)资料来源及收集方法
直接复核:包括查询工作记录、病历记录、财务档案,现场观察、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以公开明查的方式进行。
间接复核:包括现场观察、拦截调查、体验式购买服务等,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
(三)复核对象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2个。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复核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区,复核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候选示范区推荐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3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复核专家组根据候选示范区上报材料随机抽取(其中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2.社区居民40人,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过的居民不少于20人。由复核专家组在候选示范区随机选择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其所辖社区内,通过拦截调查的方式随机询问。平均每个社区拦截调查10人。
3.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16名。在抽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每个机构随机选择2名全科医生和2名社区护士进行问卷调查。
4.区政府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访谈的方式。
(四)复核程序
1.复核工作组根据有关文件,对各地上报的候选示范区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其复核。
2.复核专家组到候选示范区进行间接复核和直接复核,工作日2—3天。复核结束后,向复核工作组提交复核报告。
3.复核工作组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审议复核报告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复核合格的候选示范区名单。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进行公示,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省级报刊进行公示,为期两周。
5.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在国家相关报刊上公布,并予以表彰。
  四、复核的组织领导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复核的总体工作;成立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复核工作组(简称复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北京中医协会,负责复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复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复核专家组对候选示范区进行复核,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提交复核报告,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批准下,向被复核的候选示范区提交复核反馈报告。
  五、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第一部分得分不低于40分,第二部分总得分不低于75分,为合格。
已经获得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候选示范区,第二部分总得分不低于75分为合格。
  六、复核工作的监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派人对复核进行监督抽查,听取被复核地区的意见。若发现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复核资格的处理。
  七、候选示范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存在无证行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以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将终止该候选示范区的复核。
附件2: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复核指标
  本复核指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总分为50分,得分不应低于40分;第二部分总分为100分,得分不应低于75分。
第一部分
指标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分值:15分
指标解释: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合理:3万≤常住人口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10万,或每个街道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服务设施设备配置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
指标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分值:15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家庭及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指标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分值:10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指标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分值:10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各项技术规范。
无无证行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以及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第二部分
指标1: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区长、主管中医药的副区长和11个区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创建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认识与措施。分值:7分。
指标解释:
访谈正确率=访谈正确的总题数/访谈总题数
访谈正确的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访谈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访谈的题数
指标2:医保部门将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保定点单位,将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分值:4分。
指标解释:
医保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指标3:医保部门对中医药的优惠政策。分值:附加分2分。
指标解释:
医保部门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应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
指标4:政府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并保证对社区中医药服务的经费投入。分值:5分。
指标解释:
最近3年每年地市级和区级政府执行国家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在经费使用中保证对中医药服务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置等经费投入。
指标5:中医药人员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管理。分值:3分。
指标解释:
政府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政府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研究部署创建中医药特色示范区工作,并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指标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置。分值:5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中医诊室,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指标7: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4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分值:6分。
指标解释:
1.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2.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比例=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总数/全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总数。(备注: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指中医药物和非药物处方数占总处方数大于51%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指标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药人员。分值:6分。
指标解释: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不低于25%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医师。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指标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的基本知识、技能水平。分值:10分。
指标解释:
1.知识访谈正确率=访谈正确总题数/访谈总题数
访谈正确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回答正确的总题数
访谈总题数=∑每位访谈对象访谈的题数
2.技能测试合格。
指标10: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分值:4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指标11: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分值:3分。
指标解释: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
指标12:中医药预防。分值:6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慢性病、传染病中医药预防,开展中西医
结合防治慢性病一体化服务,并在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药内容。
指标13:中医药保健。分值:4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中医特色保健方案,开展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传统体育。
指标14:中医药康复。分值:5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中医药方法开展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的康复。
指标15:中医药健康教育。分值:5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发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健康教育处方和宣教资料,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
指标16:中医医疗。分值:12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用中医辨证论治处理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开展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导引等6种以上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门诊量不低于总门诊量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或者中药饮片不少于200种。
指标17:中医药计划生育咨询及技术指导。分值:2分。
指标解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指标18:社区居民基本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分值:3分。
指标解释:
社区居民基本中医药常识的知晓率=答对的总题数/调查总题数
答对的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调查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的题数
指标19:居民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分值:6分。
指标解释:
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答对的总题数/调查总题数
答对的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正确的题数
调查总题数=∑每位被调查对象回答的题数
指标20:对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分值:4分。
指标解释: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将中医药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将接受中医药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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