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1 生效日期: 1997-12-1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乡、镇可以受县级卫生部门的委托,设兼职药品检查员,对本乡、镇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生产(配制)、销售、购进、使用和进口药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条例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