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用油质量管理推广包装食用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7 生效日期: 2002-09-17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2]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用油质量管理、推广包装食用油的工作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食用油质量管理推广包装食用油的工作意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282号)精神,我市于2002年8月份对市场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组织了监督抽查,共抽查50个批次的样品,合格36个批次,批次合格率为72%,其中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样品抽查12个批次,合格率为100%;散装食用植物油样品抽查38个批次,不合格14个批次,合格率仅为63.16%,主要不合格项目有酸价、过氧化值、烟点。以上结果表明:我市销售的散装食用植物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检测设备限制,在本次抽查中我们尚未对食用油中以次充好、以低价油充高价油等状况进行定量分析,但从气味和滋味上进行判断,这些现象也相当严重。
  造成以上严重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散装食用油的监管难度大。散装植物油基本属于“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标准与保存时间,导致“大、小厂产品混杂销售”、“优劣、真假产品混合销售”、“过期、不过期产品混杂销售”等各种不规范的销售行为。二是食用油散装销售中容易掺杂使假、给不法生产者、经销者以次充好造成可乘之机。三是植物油散装销售形式使消费者无法全面准确了解其购买商品的质量状况,造成出现质量责任问题时无法追诉责任者。
  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逐步建立起我市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包装食用植物油,并采取以下措施,不断提高我市食用植物油质量水平:
  1.公布抽查结果,引导消费。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本次食用植物油抽查结果,特别是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

  2.加强宣传,积极推广包装食用油,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用油消费观念。

  3.抓好源头管理,积极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5类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具备生产条件、未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未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出厂,防范不合格食用油流向市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质量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治理整顿,依法查处。

  4.部门联合,协同作战,加大执法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与工商、卫生、粮食等职能部门的合作,对郑州散装油市场进行治理。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