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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告监测公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 2006-03-0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工商广字〔2006〕66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部委《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厅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广告监测公告制度》,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并经上述部门会签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广告监测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治理虚假违法广告长效机制,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部委《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辖区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测和公告。


    第三条 监测和公告的对象是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杂志社、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等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媒体。


    第四条 监测和公告的范围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等广告。


    第五条 监测和公告的重点是下列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含有夸大功效,宣传保证疗效等内容的药品广告;
  (三)含有夸大功效,宣传保证治愈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四)含有夸大功效,宣传治疗作用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
  (五)含有夸大功能等内容的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
  (六)在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推荐商品及服务或者介绍商品及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形式的广告;
  (七)其他形式的虚假违法广告。


    第六条 每次对电视台、电台的广告监测以连续24小时滚动播出为一个监测段;每次对报纸的广告监测以连续7天的报纸为一个监测段;每次对杂志的广告监测以连续2期的杂志为一个监测段;每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的广告监测以连续1个月的网页为一个监测段。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定时期对一定区域的广告进行重点监测。


    第八条 广告监测的数据应当真实,结论定性应当准确。


    第九条 监测的数据应当建立监测台账,并将监测的数据存档。


    第十条 监测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测对象。


    第十一条 对监测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应当及时责令被监测对象立即停止发布。


    第十二条 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根据监测结果在每季度末形成监测分析报告。
  监测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具体监测数据和虚假违法广告情况;
  (二)对虚假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停止发布情况;
  (三)对虚假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警示、处罚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测分析报告应通报给同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便有针对性地研究工作,采取措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第十五条 省一级的监测报告应当在省级主要媒体进行不定期公告;市、州一级的监测报告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不定期公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2006年3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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