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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5 生效日期: 2007-04-25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电[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2007年“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2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对节日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要结合节日期间旅游人数增多、聚餐场次增多、小食品及餐饮消费量增大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几率增大的特点,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有关部门,部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结合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制订“五一”期间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总体方案,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作为工作重点,部署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对因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继续加大市场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能强化节日期间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定辖区内的重点监管区域和重点监管企业,建立巡查制度,不留监管死角和监管空白期。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的监管,以节日期间消费量较大的酒类、肉类、水产品、儿童食品、饮料等为重点品种,以餐饮店、超市、食品零售店特别是旅游景点为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五一”前,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对辖区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一次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市场。要在节日期间认真执行市场巡查制度,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的作用,把药品监管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每个乡镇和村庄。
  三、积极做好科普宣教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做好饮食用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利用节日期间的有利时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成果,强化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加强对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倡导守法经营,诚信经商,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协调有关部门从严整治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四、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一是明确应急管理职能部门和人员,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和要求。二是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守应急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电话及传真的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三是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遇有突发公共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四是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确保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到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07年4月27日前,将本单位值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五一”期间的值班人员、带班领导及通信联络方式报国家局值班室。
  联系电话:010-68316825,传真010-6831090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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