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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 和《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9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治[199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和《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换发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换发新版枪支管理证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两个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管理费用。对换证所收经费的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于1998年3月15日前,将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持枪证所需数量报我部治安局,以便统一印制。上交证件收费问题,待商财政部后,另行通知。
  1998年2月19日
  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新版枪支管理证件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收费标准为:公务用枪持枪证每证40元(其中,省级公安机关留用20元),向领证单位收取;民用枪持枪证每证10元,向领证单位和民用枪持有者收取。除上述两种持枪证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配购、运输、携运各环节发放的许可证均不收费。过去各地制定的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许可证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二、公安机关颁发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持枪证时,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加收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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