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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气象事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 2005-12-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5]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气象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领导。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是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地经济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制订气象事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增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和防御能力,以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各级气象部门要坚持公共气象的发展方向,大力提升气象信息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能力,大力提升气象资源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继续坚持以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建设平安长沙、生态长沙、和谐长沙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明确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我市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是:
  (一)要加快市、区(县、市)两级预警中心建设,建立公共应急事件气象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我市灾害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立我市卫星遥感生态监测系统;建立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完善防雷安全技术体系。
  (二)建立市、区(县、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作业基地,加强人工消雹以及空中云水资源、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开发利用。?
  (三)建立和完善适用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的现代化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健全媒体公共发布机制;在街道、社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建立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进一步完善手机短信服务平台。
  三、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技型基础性公益事业,实行双重领导和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其发展和维持主要靠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为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现行事权统一的财政体制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将发展和维持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一)有关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现代化建设资金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予以优先考虑,以便与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使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骨干工程向我市延伸并广泛辐射;
  (二)要加强气象环境和气象设施的保护,加快长沙、望城两县气象机构的筹备和建设;
  (三)在中央财政安排的气象系统事业经费外,地方各级财政应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气象部门的事业经费;
  (四)各级地方掌握的防汛经费、科研教育经费等,应统筹考虑对气象部门的支持;
  (五)各级财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增加对人工影响天气的事业经费和作业专项经费的投入;
  (六)气象部门要更新观念,拓宽服务领域,逐步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的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气象部门开展科技有偿服务、综合经营等。
  四、努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全市气象部门的各类气象台、站工作和生活条件较差。当地政府要一如继往地关心支持气象工作,积极为气象职工排忧解难,积极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对边远地区气象台站的工作用房、住房、饮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二)气象部门职工应享受国家工资制度改革后出台的各类地方性津贴和补贴,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已经执行各类津贴和补贴的地方,气象部门应按当地同等标准享受,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比照同类型单位解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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