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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4]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为规范政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是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行为的重要措施,是各有关方面直接参与教育收费决策,促进教育收费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形式;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体现教育收费决策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以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的杂费,高中的学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的学费,应当实行听证,纳入地方听证目录。制定其他教育收费标准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三、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形式。教育收费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者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涉及面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四、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代表的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学生(需16周岁以上)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代表的产生。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由组织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可自愿报名或由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推荐产生;学校代表由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产生;专家、学者代表由有关院校、科研机构推荐产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建立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库,在代表库中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取产生代表。
  六、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在不影响会议举行的情况下,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直播、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举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前,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者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最终结果,并监督执收单位执行。
  九、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组织、程序等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十、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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