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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7]3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 十五 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 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村巡回医疗车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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