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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豫教财[2002]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要求,经省政府批准,从2001年起,我省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拥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学校公用经费出现缺口,一些地方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和书本费收入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
  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农业和农村教育工作的大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2002年,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一费制”,也不得扩大“一费制”试点县范围。

  二、适当调整“一费制”收费标准
  我省“一费制”试点自2002年秋季起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其中课本用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执行,课本价格按照省计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256号的规定执行,严禁摊派搭售其他图书。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一费制”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作适当浮动。对于县城城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可在上述标准20%以内适当上浮,在此标准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可在上述标准20%以内适当下浮。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上浮地区的比例,不准层层下放浮动权限。“一费制”标准实行浮动的具体地区和比例,由各省辖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工作。

  三、保证学校公用经费投入
  各地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各地在试行“一费制”中,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严格控制课本用书费用,确保杂费收入。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应全部用于学校所必须的公用经费。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学生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不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专用票据的,各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严禁学校替其他部门代收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各级各类学校一律不得提前预收或跨期收费,否则,按乱收费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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