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2]56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省计委、省交通厅豫计基础[2001]1662号《关于改革全省路桥通行费月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自今年元月1日起,我省取消原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实行的路桥通行费月票办法,这项政策执行3个月以来,得到了国有和集体运输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实现了平稳过渡。但是,由于去年4月1日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对25--30座(含30座)客车核定的征收标准偏高,加大了企业的运输成本。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鼓励和发展我省公路客运事业,决定对我省千线公路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利于减轻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行驶干线公路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企业和公路业发展的原则,对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具体办法是将10--30座(含30座)客车的通行费征收标准统一定为每辆次15元;30座以上客车为每辆次30元;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的征收标准不变(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见附表)。
二、全省各干线公路收费站点要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真正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附件:
河南省一般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表。
车辆类别 1.5T以下货 1.5T-4T货车 4-9T货车(不 9-15T货车 15T(含
车(不含 (不含4T), 含9T),30 (不含15T) 15T)以上
1.5T),10座 10-30座客车 座以上客车 货车
以下客车(不 (含30座)
含10座)
征收标准 10 15 30 40 50
(元/次辆)
备注:
1.汽车挂车按载重吨位同主车合并计征;
2.客货两用车比照货车执行,不得客货合并计征;
3.摩托车按1元;简易三轮按2元;
4.拖拉机按标准吨位比照货车执行(无标准吨位的按每20马力折合1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