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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干线公路客车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2]56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省计委、省交通厅豫计基础[2001]1662号《关于改革全省路桥通行费月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自今年元月1日起,我省取消原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实行的路桥通行费月票办法,这项政策执行3个月以来,得到了国有和集体运输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实现了平稳过渡。但是,由于去年4月1日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对25--30座(含30座)客车核定的征收标准偏高,加大了企业的运输成本。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鼓励和发展我省公路客运事业,决定对我省千线公路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利于减轻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行驶干线公路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企业和公路业发展的原则,对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具体办法是将10--30座(含30座)客车的通行费征收标准统一定为每辆次15元;30座以上客车为每辆次30元;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的征收标准不变(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见附表)。

  二、全省各干线公路收费站点要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真正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附件:
  河南省一般干线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表。
  车辆类别  1.5T以下货  1.5T-4T货车  4-9T货车(不  9-15T货车  15T(含
  车(不含  (不含4T),  含9T),30  (不含15T)  15T)以上
  1.5T),10座  10-30座客车  座以上客车  货车
  以下客车(不  (含30座)
  含10座)
  征收标准  10  15  30  40  50
  (元/次辆)
  备注:
  1.汽车挂车按载重吨位同主车合并计征;
  2.客货两用车比照货车执行,不得客货合并计征;
  3.摩托车按1元;简易三轮按2元;
  4.拖拉机按标准吨位比照货车执行(无标准吨位的按每20马力折合1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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