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教发[2005]94号
各高职学院、成人高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现将学生转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学受理时间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转学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的要求,我厅受理转学的时间是,上学期为7月1日-15日,下学期为元月1日至15日,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二、转学要求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注册,并取得教育部认可的正式学籍,且读满一个学期以上方能申请转学。
3、学生拟转入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对口,且学历层次、学制以及学习形式必须相同。
三、转学需提交的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
2、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五年制学生则提交新生注册表;
3、学生成绩单,由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公章;
4、学生表现鉴定书,由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学校公章;
5、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高职学院成人高校转入普通本、专科学校或由普通本、专科学校转入高职学院成人高校(含跨省转学)均填写附表一,高职学院成人高校之 间转学填写附表二。、
四、其他
1、办理转学手续一律由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我厅职成处办理,学校不得委托他校或个人办理。
2、各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转学工作的管理,不得接受和承诺未办转学手续的学生提前进入本校就读,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接受学校负责,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转学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4、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略)
关于高职学院成人高校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doc(略) 二OO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