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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2]457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公用事业局):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安排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价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审价,找出供水企业成本不断上升的主要因素,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供水企业成本约束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整改措施;
  (二)在汇总分析、综合测算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合理的区域性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切实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为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的总体规划提供依据。

  二、审价工作的重点
  (一)供水成本审查:严格划清主管业务和非主管业务,非主管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分析供水成本逐年增加的各项因素,分析产销差率的构成因素(如管网漏损率,欠费率等),界定哪些是正常合理的,哪些是经营不善造成的,并确定相对合理的成本控制水平和产销差率。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澄清主业人员与非主业人员是否实行了分离和定岗定员;分析主业人均售水量,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支出的变化,搞清是否存在人员过多,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并确定相对合理的人均售水量,人均销售收入和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指标。
  (三)企业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的审查:通过分析历年来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之间的比例变化,搞清是否存在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企业债务加重,成本上升,进而推动价格不合理攀升问题,并确定相对合理的供水能力与供水量之比例;分析售水量逐年下降的原因,搞清需求量减少,替代水源增加,节水意识增强等影响因素各占的大致比例。
  (四)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搞清总表计量是否准确和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分析实行抄表到户后影响成本上升的合理因素。
  (五)企业财务收支审查:搞清是否存在违反财务规定的不合理支出和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造成的不合理负担。

  三、审价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审价工作的组织与分工。全省的审价工作山省计委、建设厅统一组织开展,其中郑州市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直接审查;其它省辖市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由省计委、建设厅最后审定;各县(市)的审价工作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省成立城市供水审价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收费管理处),负责全省审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政策指导工作。
  (二)审价工作方法。本次审价我省统一采用按年度进行审查的方式,审查期限为1999--2001年供水企业各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要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进行现场调查或验证,以确保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各地审价工作结束后,主审部门要根据审查结果,按规定要求出具审价结论书,并填报全套表格;全省审价工作结束后,省计委、建设厅要在汇总、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全省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水价管理状况做出评价,研究制定加强水价管理,推进水价改革的政策措施及整改意见,研究确定相对合理的我省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的参照指标。
  (三)审价工作的时间安排。4月25日前省计委、省建设厅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对市、县审价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全省的审价工作4月30日前要全部开始。各市、县的具体审价工作要求6月底前基本结束,7月10前各市要完成审价结论并上报省计委、建设厅。7月底前全省审价工作结束,按要求将总结和有关资料上报国家计委、建设部。
  本次城市供水审价工作是今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也是搞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会同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审价工作方案;要抽调人员,组织专门审价班子,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组织审价人员统一参加省里组织的审价业务培训,并按省里统一规定的政策、方法、步骤、要求开展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及供水企业沟通协调,搞好配合,加强审价工作的督查指导与审核把关,并及时解决审价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保证审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定的要求和目标。

附件: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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