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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洛阳市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函[2002]80号

洛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的请示》(洛市价费[2001]7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精神,为规范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费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差额累进收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的大小分档计算。各档标准为;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4‰
  100--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上述收费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变更过户等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不超过上述幅度协商确定。

  二、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涉及“三改”企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省计委、省体改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执行。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规定的合法票据。

  五、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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