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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5-10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135号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下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培训要求,加强了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管理。为保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培训费:按2元/人·学时标准收取。
  二、考核费:按30元/人标准收取(包括理论考核、实作考核)。
  三、《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每证按25元标准收取。
  四、复审费:每证按15元标准收取(二年1次)。
  五、各收费单位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时,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此收费标准于二00一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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