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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非救济对象收取收容遣送费暂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2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45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容遣送站收费立项的报告》(黔民呈(2001)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1)48号)和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等有关精神,为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支出,确保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对非社会救济对象的收容遣送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食宿费:贵阳市每人每天18元,地、州、市每人每天15元,县(市)每人每天10元。
  (二)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含审查、通信、教育管理、卫生、公杂、护理等),贵阳市每人收取180元,地、州、市每人收取150元,县(市)每人收取100元。
  (三)医疗费、车船费、服装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或按规定减免。

  三、对遣送人员的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两年。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自二00一年三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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