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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火车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25号

  成都铁路局贵阳分局:
  你局《关于贵阳火车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请示》(贵铁分客(2000)33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服务标准:
  (一)轿车、12座(含12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小型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二元,八小时以上收费四元;
  (二)12座以上至30座(含30座)客车及2.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每辆车每次收费三元,八小时以上收费六元。

  二、对进场车辆因看管原因发生的人为损坏和被盗,由停车场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受理单位电话。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标准试行期为一年。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申请领取《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提供《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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