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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4 生效日期: 2005-08-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岳政办发[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为革除丧葬陋习,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节约丧葬用地,减轻群众负担,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民本岳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要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2005年至2009年殡葬改革工作规划,明确辖区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制定完成目标任务的时间表,严格按规划实施,稳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二、划定火葬区、禁葬区和暂缓火葬区,逐步提高火化率。各级政府要组成专门班子,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划定本辖区的火葬区、禁葬区和暂缓火葬区,在2005年8月30日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划定原则是:市、县(市、区)城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平原湖区、人口密集的乡、镇、村均应划为火葬区;城市建设规划区、风景名胜、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家和省级公路、水运航道两侧视野范围的乡、镇、村划为禁葬区;人口稀散的偏远乡、村可划为暂缓火葬区。2006年12月前,各地划定的火葬区的火化率应不低于80%;从2007年起,城乡总死亡人数火化率的增长速度应不低于5%。

  三、清查治理乱埋乱葬,规范公墓管理。
  (一)境内高速公路两侧视野可见地域的坟墓,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基本平掉或迁移,并不得再建造新的坟墓。
  (二)国、省道等交通干线视野可见地域内的坟墓,应在2007年12月前基本平掉或迁移,并不得再建造新的坟墓。
  (三)市城市规划区,岳阳大道、京珠高速公路连接线、郭镇乡山区、湖滨园艺场山区,各县、市、区城区周边视野内山区,市境内铁路、长江沿岸、洞庭湖航道视野可见地域的坟墓,在2008年12月前基本平掉或迁移,不再建造新的坟墓。
  (四)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和偏远山区土葬墓穴均应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和墓碑尺寸,墓碑的形状应贴近自然,体现人性化、多样化,墓穴和墓碑高度应控制在绿化后能予遮盖的范围。

  四、大力加强殡葬设施建设。殡葬设施建设是推行火化的配套工程,各县、市、区应在2007年12月前建好含火化设备的殡仪馆(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到就近县、市使用火葬设施),并投入使用。市城区、各县(市、区)城区丧事一律集中在殡仪馆办理。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殡葬改革事关每一个家庭和个人,是一项复杂、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宣传工具,通过会议、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岳阳市殡葬管理规定》,使改革殡葬习俗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六、加大奖惩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殡葬改革会议,对殡葬改革任务完成好,乱埋乱葬治理成效大,火葬区火化率提高快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对当年未完成火葬任务,或不认真贯彻落实殡葬政策,不凭火化证明违规发放丧葬费、遗属补助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对党员、团员、干部亲属死亡后,拒绝火化、丧事奢办、搞封建迷信的,所在单位应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明确责任,部门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民政、国土、林业、环保部门要联合执法,清查治理乱埋乱葬行为,加强对土地、森林资源的管理;公安、建设、城管、文化、民政、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制作销售丧葬迷信用品,规范丧葬行为,制止市城区、各县(市、区)城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办公场所、临街门面、食堂、车库、住宅地或其它场所设置灵堂办丧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单位死亡人员尸体的管理,严禁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老干局、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等部门,在核发死亡人员或遗属相关待遇和丧葬补贴时,要凭火化证明核发。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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