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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 2002-04-05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2]33号

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1]40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豫编办[2001]122号)精神,为确保我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能调整问题
  各县(市)、上街区卫生局的药政、药检职能,各县(市)医药管理局、上街区医药公司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移交给当地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郑州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并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二、关于人员进入和相关问题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药检机构人员进入,采取分批进入的方式。
  (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进入
  第一批:机关人员的过渡接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1996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可过渡接收为国家公务员,进入到新组建的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1.1998年3月13日前从事医药行政管理、药政、药检工作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现职人员(随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的除外);
  2.1998年3月14日以后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且行政关系、工作岗位在郑州市化工医药管理局的军队转业干部;
  3.被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任命为县(市)、上街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4.原在郑州市药检所工作的药学及相关专业人员,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被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任命为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该项工作由省人事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于4月15日前完成。
  第二批:系统内考试录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一直在岗,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现职人员进入当地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择优录用:
  1.1998年3月13日前从事医药行政管理、药政、药检工作的人员(随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的除外);
  2.1998年3月14日后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其行政关系、工作岗位在原医药管理部门、郑州市药检所或各县(市)、上街区卫生局的药政、药检部门的。
  对于上述第一批、第二批进入人员的数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控制在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下达编制数的70%以内,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街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控制在60%以内。
  机构改革完成后,市及各县(市)、上街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补充人员,将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药检机构的人员进入
  郑州市药品检验所人员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统一安置。
  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药检机构进入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省编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编制数额以内。其进入人员从当地药检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1996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中经考试择优录用:
  1.1998年3月13日以前在药检所计划编制内、195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且一直在岗的人员(药学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者,可放宽到1949年6月30日);
   2.1998年3月14日以后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且行政关系、工作岗位在药检所的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考试录用工作由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人员进入的相关问题
  1.进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属药检机构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在企业兼职。
  2.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第一批、第二批和所属药检机构人员进入工作结束后,原在当地从事医药行政管理、药政、药检工作的其他人员,由所在地政府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药公司妥善予以安置。

  三、关于人财同步问题
  根据豫政[2001]40号文件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经费上划完成之前,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基本办公条件和所需经费'的要求,各县(市)、上街区政府要坚持'人财同步'的原则,在2002年4月15日前,完成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过渡接收人员工资的核定和拨付;在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上划前,保证系统内考试录用人员和药检所考入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及时到位;4月30日之前,要切实解决好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问题
  各县(市)卫生局下属药检所和原医药管理局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属财政供给的,可在财务经费上划时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非财政供给的,按原经费供给渠道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各县(市)、上街区政府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使改革的各项工作真正得到落实。全市各级人事、编制、财政、卫生等部门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紧密配合,推进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联席办公会负责协调解决,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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