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政通告[2005]3号
为有效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超标和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地方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农药。
二、国家规定限制使用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农药,不得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三、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主产区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严格控制销售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对违规者要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
四、违反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它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各级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禁用农药,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国家禁用或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副产品的检查检测力度,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对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要强制销毁。
七、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鼓励消费者举报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和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