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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咨询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8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379号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你办《关于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咨询收费标准的请示》(黔农综发办(2000)176号)收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咨询收费标准试行两年以来,为规范全省农业综合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开发等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根据试行两年来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批复如下:
  一、省农业综合开发评估咨询信息服务中心在取得评估资格以后,方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评估项目前双方必须签订评估协议,其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原《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咨询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字(1998)315号)执行至二000年十二月底止。

  二、在收费过程中,计算实际收费额时,如出现投资额高段费率实收数低于投资额低段费率实收数的,可按低段最高收费率计收。例如:101万元这档的实际收费数101万元×1.2%=1.21万元;100万元这档的实际收费数100万元×1.3%=1.3万元。在收费时,评估101万元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概算,可按1.3万元计收。

  三、农业综合开发评估咨询信息服务中心开展的工作属有偿服务,因此,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

  四、此批复自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农业综合开发评估咨询收费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评估咨询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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