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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质检办法[2004]229

认监委,质量司、计量司、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特种设备局、监督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局制定了12种行政许可文书,并制作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经研究决定,为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委分别制作了带编号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供相关业务司(局)、委在总局对外公示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时使用。印章编号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排列如下:
  质量管理司 1号
  计量司 2号
  通关业务司 3号
  卫生检疫监管司 4号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5号
  检验监管司 6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7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8号
  产品质量监督司 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号
  上述印章规格为直径4.5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行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方自左而右横行刊“行政许可专用章”,下列编号。
  请各相关司(局)、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新印章。新印章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司(局)、委原用于行政许可(审批)过程的各式印章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的,终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各司(局)、委印模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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