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质检办法[2004]229
认监委,质量司、计量司、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特种设备局、监督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局制定了12种行政许可文书,并制作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经研究决定,为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委分别制作了带编号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供相关业务司(局)、委在总局对外公示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时使用。印章编号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排列如下:
质量管理司 1号
计量司 2号
通关业务司 3号
卫生检疫监管司 4号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5号
检验监管司 6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7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8号
产品质量监督司 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号
上述印章规格为直径4.5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行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方自左而右横行刊“行政许可专用章”,下列编号。
请各相关司(局)、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新印章。新印章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司(局)、委原用于行政许可(审批)过程的各式印章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的,终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各司(局)、委印模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