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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 2000-10-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财政厅。
  (二)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建筑机械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6.不再直接管理企业,逐步与所属企业脱勾。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实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的勘察和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组织制定颁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和厅管行业的标准、经济定额的省级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城镇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城镇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垃圾及污水处理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全省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省各类建设工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全省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保密、联络、会务、档案、信息、财务、宣传、信访、议案办理、公产和后勤行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厅系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组织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审批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管业务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厅机关和社团的财务活动及国有资产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建设体制改革的调研,拟定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并检查实施;拟定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查和报批,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研究修订工作,负责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科学技术标准定额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厅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和建设新产品鉴定成果的转化推广,建立和培育建设技术市场,指导技术引进,管理科技成果及出口保密审查。
  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定额及工程标准化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地方工程造价定额、经济定额,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建设产品标准的执行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概预算定额、建设用地指标;负责工程概预算编制单位资质和建筑劳动定额管理;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推广和应用。
  (五)建筑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省建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建筑业体制改革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许可(含开工报告审批)、建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和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和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招投标代理等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及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勘察设计处(抗震办公室)。
  拟定全省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城市勘察和城市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科技创新和招投标工作,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评估、立项、审查和竣工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
  (七)规划管理处。
  拟定全省城市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城乡规划和地形图的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含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核发国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设计队伍资质管理和城市雕塑队伍资质审查与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
  (八)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拟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关监督执行;指导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和指导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与报批工作,核发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城市建设处。
  拟定和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体改方案和有关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城镇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车)、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垃圾及污水处理和城建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负责城建企业资质管理和审查报批工作,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指导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优秀农房设计的推广;组织推进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乡镇房屋及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镇容环卫等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和水库移民等重建、迁建工作。
  (十一)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负责住宅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研究拟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指导全省房地产产权权属登记、发证和房产测绘、产籍规范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住宅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落实房产政策;组织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全省危险房屋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十二)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管理省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们指导、监督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行业技术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建设教育的发展规划、人才培训计划及有关政策;综合管理全省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划,指导管理厅属专业学校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发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4名。

  四、人员编制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五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5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7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按省八届人大第25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及其站点按现行体制管理。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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