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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2 生效日期: 2007-04-12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配函[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严格执行《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管理工作,现就单独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的审核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在处理企业递交的单独更换输欧、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英文证)申请时,应严格核对企业提交的中国海关报关单、企业在中国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和变更申请中的总值、数量,完全一致后,方可撤销旧证,换发新证。如果一份英文证书对应多份中文证书,且中文证书只部分报关使用,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英文证书对应的所有未报关中文证书收回,并核对企业上报的变更英文证书申请中的数量、金额与英文证书对应的所有已报关中文证书实际报关数量、金额之和是否相符。
  企业申请变更英文证书证面数量、金额(导致商品单价发生变动)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详见附件。
  二、加强重点跟踪和检查
  请各商务主管部门对频繁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部外贸司和许可证事务局。
  许可证事务局 联 系 人:江胜 李万红
  联系电话:010-84095551-7620/7623
  传 真:010-84095401
特此通知

二ОО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企业申请单独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特殊情况是指英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一份或多份中文证书全部或部分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尚未在国外海关清关,企业申请变更英文证书证面上任意一处金额、数量(导致商品单价发生变动)或者增加、减少商品规格等内容。
  二、特殊情况处理流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特殊情况的处理须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撤换证申请、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中文证书企业留存联及对应的英文证书复印件等文件材料。
  (二)商务部外贸司审核报送材料并批复是否同意变更。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外贸司同意变更的批复函后,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系统中录入企业的撤换证申请。
  (四)许可证事务局根据外贸司同意变更的批复函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系统审批端口审核。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打印并发放许可证事务局审核通过的英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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