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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东关等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9 生效日期: 2002-01-29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巩义市东关等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撤销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损失,依法惩治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对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郑州市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也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县(市)要成立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银行、财政、审计、被撤销社股东代表和债权人代表组成。清算组组长及清算组成员由领导小组选定,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清算组主要职责为:
  1.保管、清理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
  3.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
  5.制定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
  6.清缴所欠税款;
  7.处理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9.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城市信用社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三、撤销工作的具体安排
  2003年2月28日为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公告日。
  1.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授权,在《郑州晚报》上进行公告;
  2.人行各县(市)支行组织人员在被撤销城市信用社及营业网点门前张贴公告;
  3.各县(市)领导小组召开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法人代表(负责人)会议,并由人行各县(市)支行宣布并送达城市信用社“撤销决定书”。
  公告后,撤销城市信用社的后续工作正式移交给清算组。

  四、认真做好撤销后的清算工作
  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23家撤销城市信用社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一切后续工作由清算组代理。为此,清算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派熟悉金融会计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清算期间的内部核算,登记、保管被撤销城市信用社的财产,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报送县(市)领导小组及当地人民银行。
  (二)切实做好个人债务的兑付工作。为了确保辖区金融秩序的稳定,各县(市)要把个人债务的兑付作为清算工作的重中之重,清算组应突出抓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政府举债资金的使用范围,管好、用好政府举债资金,确保这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债务的本金和合法利息支出;二是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有关撤销规定,做好债权人债务登记的通知和公告工作;三是加快兑付工作进度,尽快完成个人债务的兑付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清收撤销城市信用社资产。清算组进驻被撤销城市信用社后,要对该社的所有资产进行分类排队,分别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一是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的贷款按照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清收;二是对城市信用社的应收帐款,逐笔查清原因,落实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三是对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抵债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对帐实不符和外借资产要限期查清追回,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产的处置变现工作。
  (四)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挽回撤销城市信用社的经济损失。一是对金融诈骗、恶意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用法律手段强制清理收回城市信用社资产;二是对违规、违纪人员,特别是造成城市信用社重大损失的人员,一经查处,要从严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三是对利用城市信用社撤销之机,转移、隐匿信用资产、资金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认真做好撤销城市信用社职工的处置工作。各县(市)要按照集体企业解散政策对城市信用社职工进行处置。已完成该项工作的县(市),要处理好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六)其它工作。一是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做好债务的清偿工作;二是认真做好注销登记工作,及时到工商行政和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三是清算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清算报告的超草上报工作,将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清册送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并转送济南分行确认,同时,将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所有的档案资料交当地人民银行归档。

附件:郑州市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三年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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