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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周口火车站电子轨道衡过秤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8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1]394号
省地方铁路局:
  你局《关于周口地方铁路分局动态电子轨道衡检斤收费的请示》(豫铁财[2001]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周口地方铁路分局为准确确定承运货物的计费重量,切实解决铁路货车超载问题,在主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同意由分局多经公司与省地方铁路局实业公司共同出资在周口火车站修建动态电子轨道衡一台,并已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合格,已具备正式运营资格。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还本付息能力,同意周口车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每吨0.80元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到达的散堆装货物确需复秤的,经收贷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复秤,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过秤费。
  二、周口车站收取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内容要张榜公布,以接受货主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车站收取轨道衡检斤费后,对过秤码单要妥为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
  四、本批复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2年,期满后根据铁路杂费改革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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