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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盐业管理局关于调整液体工业盐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盐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1]1607号
平顶山市物价局、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液体工业盐价格的请示》(平价工[2001]80号)已收悉。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从2001年开始对液体工业盐(卤水)产销实行了“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统一结算,同时加强了对卤水井站的稽查,基本杜绝了卤水乱拉乱卖的现象,规范了源头液体工业盐市场秩序,增大了源头液体工业盐市场的稽查费用。加上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生产成本逐年提高,叶县第一盐矿出现了亏损。为此,适当调整液体工业盐价格。具体意见如下:   一、液体工业盐调拨价每标方由9.00元提高到10.00元。
  二、液体工业盐出厂价每标方7.20元。其中包括生产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应纳税金、利润等。
  三、液体工业盐调拨费每标方1.40元,由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收取;管理费每标方1.40元由叶县盐业管理局收取。
  以上价格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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