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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许昌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6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1]1475号
许昌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报告》(许价[2001]061号)收悉。因近年来自来水制水动力价格等费用大幅度上涨,以致供水成本上升,企业严重亏损,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良性发展,在供水成本审核和价格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许昌市自来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1.00元调整为1.25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定为1.55元;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32元调整为1.80元;服务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35元;特殊行业用水(包括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洗车业、游泳池等)每立方米定为4.05元。由于许昌市为严重缺水城市,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在6、7、8月用水高峰期间,在批准价格基础上允许上浮10%。
  上述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含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10%的公用事业附加费按定额每立方米0.10元征收。
  三、本批复自2001年1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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