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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6 生效日期: 2000-08-1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意见
  测量标志是国民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的基础设施,是建设现代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依据。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广大测绘工作者的长期努力,我省现有各类测量标志22000余座,其中国家高等级测量标志3800余座。测量标志分布广泛,遍布全省城乡各地,为实施国家基础测绘、进行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测量标志多在野外布设,许多测量标志设立年代久远,长年失修,遭受自然侵蚀毁坏;另外,由于一些测量标志设立地方的少数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测量标志进行人为的损害;也有极少数不法分子对测量标志进行故意破坏。以上因素致使我省测量标志损坏严重。据近几年对国家高等级测量标志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我省测量标志的完好率仅为38.2%,亟需加强保护。
  国家历来重视保护测量标志,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国务院199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保护测量标志的职责,明确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内容。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公布了《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发布了《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了我省测量标志保护配套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测量标志作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近几年开展的国家高等级测量标志抽样调查和保护工作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根据《测绘法》、《保护条例》及《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组织开展测量标志调查、保护管理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对测量标志的维护、抢修、重建工作;加大打击破坏测量标志行为的力度。
  各地在开展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时,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乡(镇)要按照《保护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各地要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日程,建立管理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二、加强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要把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采取日常宣传和集中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印刷品等多种媒体,深入城镇乡村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每年6月“《测绘法》宣传日”开展集中、统一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测量标志,人人有责”、“破坏测量标志必受法律惩处”的正确观念,提高公民自觉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三、加快测量标志调查进度,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实行现状调查、委托保管相结合,日常保护、维护、抢修、迁建、重建全面推进的办法,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加快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现状调查工作,落实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措施。要通过管理工作,掌握测量标志在本地的分布状态和完好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可以利用的测量标志进行登记建档、办理委托保管,发放《国家等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证》,落实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责。要制定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员的奖励办法,对有突出表现的,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对确因建设需要迁建的测量标志,要按程序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专业单位实施迁建。各地要按年度分级统计上报测量标志的现状情况。

  四、落实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落实必要的经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年度经费计划,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或按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五、加大对破坏测量标志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努力提高对测量标志日常保护和监管工作效率,加大对破坏测量标志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落实乡(镇)公安派出所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巡查职责。要支持测量标志保管人员依法保护测量标志,制止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破坏测量标志的案件,惩处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犯罪分子。
  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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