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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2 生效日期: 2000-08-02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行事[2000]243号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省直有关各部门:
  近日,我局收到《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函》(计办价格(2000)508号)的特急件。经请示省政府领导,贵州省对各类政策性建设基金由我局牵头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省属各职能部门要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批准设立的,凭借行政职权以征收、提取价外附加、税费附加等各种形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收取的,专门用于建设的各种名目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二、清理整顿按照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州、市在政府(行政公署)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物价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给予配合。各地、各部门征收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属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按附表一要求填写;属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省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按附表二要求填写。如确需继续保留的请以书面形式阐明保留理由并附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

  三、请各地、各部门于8月25日前将清理材料报送省物价局,便于我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准上报。如隐瞒不报或逾期不清理报送、又无正当理由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所设立的基金(附加、附加费等)项目,并视其情节,要求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省物价局清理办公室设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处,联系电话:5829344,联系人:王榕丽。

附表一: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表
  附表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表
 附件一: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  起征  征收  征收  预定  1999年  2000年  累计征  使用  管理  主要  累计支  资金  初审
  及文号  时间  对象  标准  征收  征收额  1-6月  收总额  部门  方式  用途  出总额  节余额  意见
  年限  征收额
  注:1.“征收对象”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使用部门”指政府性建设基金的资金使用部门。
  3.“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预算外管理或部门管理。
  4.“初审意见”包括取消、保留、降低征收标准或缩小征收范围等意见,并请附审核依据及主要理由。
  5.统计截止指2000年6月30日。
  附件二: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政府性建设基金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  起征  征收  征收  预定  1999年  2000年  累计征  使用  管理  主要  累计支  资金  初审
  及文号  时间  对象  标准  征收  征收额  1-6月  收总额  部门  方式  用途  出总额  节余额  意见
  年限  征收额
  注:1.“征收对象”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使用部门”指政府性建设基金的资金使用部门。
  3.“管理方式”指预算内管理、预算外管理或部门管理。
  4.“初审意见”包括取消、保留、降低征收标准或缩小征收范围等意见,并请附审核依据及主要理由。
  5.统计截止指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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