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园发字[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
在各地的积极协助下,首批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工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成果。根据总体工作部署,现决定开展第二批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工作,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
(一)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
(二)能够自觉遵守《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并按规定订购使用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的徽标和标牌。
二、申请程序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森林公园建设管理需要,加以筛选、审核后,将名单报送至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三)经国家林业局审定通过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发同意授权的文件,并向获得授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发放授权书和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手册》。
三、第二批使用授权的申请名单报送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20日。联系人:许晶;电话:(010)84238814;传真:(010)84238865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