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2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你处《关于收取代办费及跟踪管理服务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为我省驻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和在广州运营的机动车服务,同意你处在其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车辆和驾驶员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劳资纠纷及就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时,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1.代办联系驾驶证审验及对驾驶员跟踪服务费每人每证80元;
2.代办联系机动车检验及跟踪服务费每辆180元。
二、在代办过程中,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三、上述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一年。请在试行期间作好成本资料的积累,注意节约费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试行期满后,申报正式价格。
四、你处须持本批复到我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批复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