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春市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5-12-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交通和育人环境,现就加强中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从保证全市中小学生安全出发,明确管控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的意识,确保中小学生交通安全。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做好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整改工作,尽快完善危险路段的标志标线,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学校的地理位置对校车站点统一规划,在方便学生的地段设立指定校车专用停靠点;要对车辆行驶安全及车辆装载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上下学高峰期间,要派专人对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加强管理。每学年度,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校车车况至少进行一次年检,对驾驶员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校车驾驶员行车期间出现违章或事故,交警应协助将学生安全送到学校,随后对驾驶员进行处理。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要求学生上、下学按交通信号灯和民警指挥结队在人行道通行;禁止学生在车前车后猛跑横穿道路;禁止学生在道路上追车、扒车、嬉戏玩耍;禁止学生乘坐公交车时将头、手伸出窗外;禁止学生骑自行车时撒把、并行和竞逐;教育学生遇有交通事故会拨打“110”、“122”、“120”等报警电话。
  市教育局专门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全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并建立起一套长效的管理体制,对中小学安全工作加强督导,并纳入对学校工作的考核内容。校长是校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实行专人管理,建章建制。
  四、市教育局、公安局要组织一次学校校车统计、清查,摸清底数,对学校校车的车况、使用年限、车型、车号、驾驶员等进行统一清查,统一建立档案。学校辖区交警大队要对校车进行检验,对校车驾驶员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全市统一专用校车证和驾驶员上岗证。
  五、学校提供的校车服务,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全市校车统一喷黄色车体,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保障学生班车的畅通,确保学生安全。
  六、校车收费根据路途远近、油料消耗、车辆状况等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
  七、加强对租用车辆的管理,禁止各学校租用、借用报废车辆、带病车辆。学校租用车辆,需要到辖区交警大队办理使用证,进行车辆检验和驾驶员资格审批,合格后发放使用证。学校要与出租车辆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八、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社会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人人维护校车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对在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好做法、好成果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予以曝光,督促整改,不断推进安全工作。
  九、对不落实文件精神造成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