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第119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6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仍由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集中统一办理。
二、换证时间:
从1996年6月1日至8月30日,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由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需办理、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统一代码及原税务登记号的具体使用问题:本次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及以后税收征收管理将分别启用两套号码。
1、统一代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九位码,并在其前面加挂六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在税务登记表上注明,并打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作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识伪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及纳税人对外经营统一代码。此号码正式启用时间为1997年1月1日。
2、税务管理号:为满足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原由市局涉外处集中统一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编制的十五位码仍然保留,作为日常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与管理及其他税务管理事宜的内部管理号码,此号码在税务登记表上注明,同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从左至右注明,此号码作为企业统一代码使用,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此号码作为税务管理号使用。
四、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不变,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代码同时终止使用。但是,其中因企业依据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其统一代码的前六位行政区域码,将重新赋予迁就地税务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码,后九位国标代码不变。税务管理号亦作相应的变化。
五、从1996年6月1日起,企业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除应提供我局规定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国家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新版的外商企业和台洪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批准证书),凡未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外经贸委批准证书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责令限期补办。
六、换证程序及具体要求
1、各主管税务局对本次换证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必要性及有关要求,向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
2、对在6月1日前已在市局涉外处集中统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各主管税务局应在市局提供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提供的统一代码证书,填写各企业的统一代码,在8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名单和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复印件上报市局涉外处,涉外处据此重新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3、从1996年9月开始,涉外处将陆续把重新换发的新税务登记证轩交给各主管税务局,各主管税务局在收缴企业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同时,给企业核发已办理好的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在税务登记表上补充填写企业统一代码识别号。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作废。
4、本次换证,对原已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局在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方继续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及“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专章。
5、各主管税务局要及时与市局沟通情况,对仍未到市局涉外处换发税务登记的企业要及时催促,将原税务登记户数和新核发税务登记户数进行检查、核对,及时清理漏、管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