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国税所[1996]85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各市(地、州、盟)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48号)精神,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障汇缴工作顺利进行,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依据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公司)的行业特点和财务核算形式,现制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监管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