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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6 生效日期: 1996-06-15
发布部门: 大连劳动局
发布文号: 大劳安[1996]104号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的署期防署降温工作,保证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署期的安全生产,根据我市近几年物价情况,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费用标准》中的高温作业级别和体力劳动强度级别,须按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进行分级后测得。

  二、审批的程序:企业申报(填写《防署降温饮料发放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以上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委托市劳检所分级确认后审批。

  三、各企业应切实抓好防署降温饮料的供应工作,对购进的清凉饮料等用品,须经安全技术部门(或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准列帐,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列支。严禁将饮料费用折发现金或用以滥发各种实物。

  四、署期清凉饮料供应时间,以每年的六月十五日起到九月十五日止(常年高温作业者除外)。

  五、本通知自1996年6月15日起执行。原《大连市企业职工署期防署降温饮料费用标准》(大劳安字[1993]103号)以及原《审批表》同时废止。

附:大连市企业职工署期防署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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